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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制”——工程项目管理的探索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9-3 15:40:54

  目前,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通常采用政府或投资方直接负责,由最终使用管理单位自建的管理方式。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常由非专业机构和非专业人员、甚至由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进行管理,技术力量薄弱,缺乏管理经验,项目责任主体虚位,投资与建设、建设与管理混为一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导致决策失误或监督失效、失灵,不但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而且项目单位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的“三超”现象十分普遍,造成投资额度失控,浪费资源的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

  “代建制”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代建制”属于委托代理的法律范畴,委托代理是被委托人在委托人委托权限内从事被委托事项,并由被委托者承受结果和承担责任。工程项目代建制作为一种新的建设模式:是指由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专门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代建期间,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投资主体职责,在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按照自身管理制度和经验独立完成工程管理工作。代建机构虽然实施具体管理,但受建设方的监督制约,受代理权限的限制。一些重要权力,如资金拨付、工程决算、审计等受到建设方的严格监督。代建制适用于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目的是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其实质是通过建设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是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项带有探索性的工作。深圳借鉴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国家的管理模式,组建工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直接管理。北京、上海已开始试行项目代建制,贵州、柳州等地先后出台了适合本地情况的工程项目代建制的试行办法。山东省也将实行预算内投资基建项目代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重大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和一般竞争性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登记备案制,组织实施预算内投资基建项目代建制方案。从目前代建试点的效果来看,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降低了工程造价和管理费用,提高了工程质量,缩短了工期,提高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和资金的有效利用。同时也应看到代建制作为一种新的项目管理模式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概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位,市场操作不规范,行业管理制度不健全。下面针对其中一些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讨论。

  一、关于代建制中参建各方的定义和法律关系

  通常代建过程中,参建方包括:项目法人即投资人、代建机构、使用单位。

  项目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包括由政府全额投资或由政府控股的项目法人和经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以及通过政府招商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经营权,并承担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公司。

  代建机构,也称代建人是指具有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并且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咨询、监理、施工、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相应的工程建设方面资质的专业法人或组织。

  使用单位是指项目建成后实际接受、使用、管理并拥有项目产权的法人或组织。

  代建基本过程是由政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机构,代建机构选定后,投资人、代建机构、使用单位签定项目相关代建合同,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全面负责,包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土地征用拆迁、规划选址报批、缴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组织招投标、选择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用款计划,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组织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文件,项目完工后的项目移交。代建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代建机构代表投资人的利益,在代建期间要具有项目法人地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代建单位被赋予的角色常常无法得到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认可,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如:征地、拆迁、规划及开工前须办理的各项手续,没有委托人的配合,几乎无法完成。项目竣工后,移交使用单位,由于投资、建设、使用常常是分开的,所以使用单位对项目的功能与预想的存在很大差异,也很难达到满意。因此设计阶段充分采纳使用单位的意见是必要的。

  代建机构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细分项目法人、代建机构、使用单位的职责,明晰三者权利、义务对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非常重要。

  二、关于代建机构的选择

  代建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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