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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防范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
作者:周弘 来源:施工企业管理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1-31 19:00:21
,是否有所在国政府的主权担保、商业银行担保、银行备用信用证或者银行远期信用证,注意审核这些文件草案的具体条款。

  四是对法律适用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法律适用条款通常均规定适用项目所在国的法律,这一条几乎没法改变。比如就具体项目而言,有的外商在中国内地投资具体项目,却在合同条款中规定适用外国法律为合同的准据法,这违背了我国法律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关于项目的许多法律适用属地法,只要项目建在我国,就必须受我国相关法律的管辖。

  五是高度关注合同文件的缺陷和漏洞。工程总承包合同要求承包商对合同文件中业主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负责。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等,即使有关数据或资料来自业主方,业主也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责任。应在竞标阶段就组织商务和专业人员查找招标文件中的缺陷和漏洞,要求业主给予书面澄清,扫除法律风险障碍,或在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承包商的建议书将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因此建议书中要避免向业主做出在数量、质量等方面过于笼统的承诺。如某业主为了防止承包商以“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为由提出索赔,在合同的特殊条款中,将需要采用爆破方式开挖的石方、需要换填的软弱地基、水源短缺等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条件一概规定为“除外情况”,以杜绝承包商可能据此提出的索赔。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合同中此类条款的存在,曾使许多承包商以“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为由提出的索赔无果而终。

  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及防范

  事实上,工程总承包合同来源于电气及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总承包工程,这类工程的特点是标准比较严谨,涉及的工程范围和数量也相对明确,只要技术标准、实施及验收规范以及工程数量得以确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少。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出现工程量难以准确估算,工程数量、内容及技术方案存在很大的变数,所谓“价差”“量差”。所以工程项目的结算价高出前期预算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下情况难以捉摸,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道路、桥梁、隧道工程;一些大量工作内容在地下的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施工而言,根本不可能预见地下建筑物的构成条件;在一些超时间要求的“赶工”工程,更难以控制一个工程项目的最终造价。而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一步到位,由承包商包干使用,整个工程的造价从一开始就有一个相对确定的准数。所以合同实施中风险分配的天平就明显向承包商一方倾斜,一、二类变更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投标资料带来的风险。对国内工程而言,许多工程项目建设是超常规发展的,这类超常规建设往往导致了投标提供的资料缺失及合同实施时间限制的风险。对海外项目,业主也有意无意存在资料缺失风险。业主在投标阶段往往提供投标指南、合同条件、业主的要求、投标书附录、保函格式等构成投标文件的资料,但是包含地勘、气候、水文及工程量清单等不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供投标人参考,业主不保证这些资料的正确性,投标人利用这些资料的风险完全由自己承担。而作为一个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总报价必然是投标书的核心文件,在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无其他可靠的第一手资料的情况下,承包商既要保持标价的竞争力,又要避免盲目报价给自己带来的无谓风险,只能期望业主提供的资料中工程量清单是可靠的,是出于良好的动机的,从而把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报价的依据,并按照传统的单价合同的报价方式进行标价估算。然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实却令人瞠目结舌。从完成设计并得到批准后开始到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会发现不仅在投标阶段难以测算的土石方数量成倍增加,连那些数量相对确定的路面结构的工程量、“量差”“价差”大大超出了工程量的内容。作为一个总价包干合同,“量差”“价差”又与合同中规定的变更条件毫不相干,承包商欲提起索赔却苦于找不到相应的合同依据。

  技术规范风险。在传统的单价合同中,技术规范规定了与工程相关的工作种类,技术标准、工艺要求、验收规范等。在满足了其他条件后,只要承包商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了某项工作,他就可以依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相应单项工程的价格得到付款。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的单项和单价,承包商就可以在变更项目下获得支付。但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来说,由于没有工程量清单的存在,传统的单价合同中的一类项目变更就显得苍白无力,没有任何意义,相反任何一项技术规范中提及的工作内容都有可能成为业主增加工作量的借口。

  业主的要求风险。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核心文件之一是“业主的要求”,其地位仅次于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书附录及合同条件。非常遗憾的是,在这样一个决定工程造价的至关重要的内容中,不知是业主有意还是无意,其要求往往非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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