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
多数建筑企业一般只有在发包方支付信用严重缺失情况下才主动提起诉讼,但建筑企业此时提起诉讼才发现,本来可以主张的应收工程款债权由于超过诉讼时效或由于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而败诉或者胜诉后却无法执行到位。因此,建筑企业要通过诉讼手段防范发包方工程款支付信用风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起诉最佳时机。选择起诉的时机一般是在发包方工程款支付存在严重信用问题或者发包方恶意拖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且发包方的经营状况还未恶化,有资产可供执行论文。
2、准确确定被告。选择被告不仅考虑施工合同的签约当事人,还应考虑在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等法定证件中持有一证的任何当事人。
3、准备证据资料。由于工程合同履行时间跨度长,相关合同协议、往来函件及工程的经济资料繁多,所以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切忌盲目起诉。
4、确定诉讼请求。应考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考虑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诉讼费,还应考虑律师费、停窝工损失等等。律师费用在诉讼案件中除非合同有约定法院一般不支持,但在仲裁案件中只要能够举证证明争议主要过错在发包方,一般能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论文。
5、采取保全措施。成功进行财产保全能保障胜诉后得以顺利执行。
6、追究股东责任。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执行到期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参考文献:
1、朱荣恩,丁豪樑.企业信用管理[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2、张庆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与处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陈宽山.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孙昌军.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导[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