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招投标和工程管理,招投标工作由发包人自行完成;而工程阶段的项目与合同管理工作主要由发包人的工程部门负责,发包人的成本部门和发包人聘请的监理工程师进行配合,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阶段的实际角色类似于国外的工程管理员(ClerkofWorks,简称COW)。
对比国内外的管理组织机构,我们就会发现,国外的管理组织模式有两个显著特点:
a)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建筑师团队对建设项目从前期研究、规划、设计,到招投标、施工、验收移交以及支付结算等进行全过程连续管理,因而能在项目的全局和整体上把握处理包括工程变更在内的一系列项目与合同管理工作;
b)建筑师团队里的每一位专业人士都具有很强的合同和成本意识,团队成员之间随时进行专业间的技术、经济与管理等的协调,其中工料测量师(或称造价工程师)全面负责和协调项目的合同管理与成本控制工作。
而在国内的管理组织模式下,设计阶段和工程阶段是两套班子,设计的不管施工,施工的不参与设计,这就给项目的全面综合管理与协调带来了很多问题。
二、国内外工程变更的内涵和外延的比较
如前所述,对工程变更的定义与分类上国内外工程界基本上没有大的区别。但是在工程变更的外延上,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工程变更涵盖了所有对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做出修改,或者追加/取消某一项工作。
国内则划分的相对比较复杂,比如暂定金额的使用,往往不作为工程变更处理,尤其是其中的指定分包部分,出于税务等方面的考虑,有时往往将这部分暂定金额置于合同价款之外。此外,诸如甩项竣工等在国内合同里都作了单独规定。
三、国内外工程变更指令的比较
在国际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工程变更(Variations)的提出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承包人自身提出的;
2)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
3)建筑师团队提出的设计变更;
4)驻地建筑师或工程师、工程管理员提出的变更建议;
5)工程相邻的第三方(如当地政府和群众)提出的要求。
无论任何人提出的变更要求或建议,都必须向建筑师提出(均不得直接要求承包人变更),经过建筑师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批准后,下达工程变更令(VariationOrder)。没有建筑师的变更令,承包人不得进行变更。建筑师审批后下达的工程变更令(VariationOrder),才是工程变更的唯一依据,也才能进入计量与支付程序。
建筑师发出的工程变更令分为两种,其英文名称分别叫做AI(Architect’sInstruction)和AD(Architect’sDirection),笔者还未能找到合适的中文翻译。AI中的变更内容伴随着合同价款或工期的调整,而AD中的变更内容则不对合同价款或工期产生影响。
国内工程的情况类似,只是由发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取代了国外的建筑师团队和驻地建筑师或工程师、工程管理员。但是在发出工程变更指令上,由于国内工程阶段和设计阶段是两套班子,因而也出现了由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和由现场管理人员发出的现场签证两种方式。和国外不同的是,这两种变更指令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发出,彼此之间的协调与联系相对比较弱,因而不易控制和管理。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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